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快讯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的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2017-05-17 09:47:57 打印 字号: | |

 

为实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法发【201610号),结合河北法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意见。

一、 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工作

全省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依靠党委领导,遵循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积极改革创新,强调重点突破,注重长远发展的原则,多措并举、大胆创新,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全力推进各项执行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确保在两到三年期限内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实现人民在每一份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一)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二)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主要任务

全力推进自行信息化建设,实现执行模式历史性变革,破解查人找物难题;坚持改革创新,继续探索执行体制改革;强化对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执行行为;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全面深化主动执行工作,提高有民事执行内容生效法律文书总体履执率;持续深入开展涉民生、反消极执行、反抗拒执行等整治行动,建立专项治理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健全和强化执行监督体系,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确保执行权高效、廉洁、有序运行。通过全面推进执行体制、执行机制、执行模式改革,加强正规化化、专业化、职业化执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执行查控体系、执行管理体系、执行指挥体系及执行信用惩戒体系,积极构建法院内部立审执行协调配合的“大执行”格局,努力营造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和公检及各联动部门跟进配合的“大执行”环境。

(三)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时间表

全省要努力争取到今年底初步缓解执行难,明年底“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唐山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体制改革试点优势,倾全院之力解决好执行人财物保障和执行机制创新问题,在主动执行、实现执行模式转变、打击拒执罪、执行救助等工作中率先取得突破,努力争取到今年底率先在全省、在全国“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全省法院要以唐山法院为标杆,自我加压,争取20%的法院在今年底“基本解决执行难”,30%的法院在明年5月“基本解决执行难”,确保如期实现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

二、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措施

坚持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切实完善执行体制机制,着力强化执行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建设,全面加强我省法院执行工作。

(一)  实现执行模式深刻变革

全力推进执行信息化进程,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畅通被执行人及财产发现渠道,改变“登门临柜”查人找物的传统工作模式,真正破解查人找物难题。

1.实现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覆盖全应用。依托最高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我省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补充,建立全覆盖的银行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车辆、股权、房地产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加强深度应用和监管,实现所有负责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员均能熟练使用系统,快速查找、控制所承办案件的被执行人及财产。(按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与银行金融机构所有营业网点、各大互联网公司、网上金融企业及公安、农业、交通、工商、证监、银联、民政、国土、税务等部门、行业的查控对接。)

2.强力惩戒失信被执行人。规范是新被执行人分级管理机制,做到符合纳入条件的全部纳入,已经履行完毕的及时予以屏蔽退出。制定出台我省关于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通惩戒的范围和深度。确保最高法院、国家发展改革为等44家单位达成的联合惩戒合作协议在河北落地生根,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新常态,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遁逃,迫使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2016年底前,全面落实最高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44家单位的联合惩戒合作协议,建立我省信息化、自动化惩戒机制。)

3.拓宽被执行财产发现渠道。严格落实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被执行人依法进行制裁;探索、推行委托审计调查、委托律师调查、悬赏举报等制度,最大限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2017年初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要求全面推开。)

(二)探索执行体制改革创新

4.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科学合理分离。进一步优化执行权的科学配置,设立执行裁判庭,审理执行程序中涉及实体权利的重大时事和法律争议,形成审判权对执行权的有效制约和监督。(2016年底全省法院全部设立执行裁判庭。)

5.强化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依托执行指挥系统,强化全省三级法院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异地交叉执行的提起和审批程序,提高至新实施效率。(按20167约全国高院院长会议精神贯彻落实)

6.深化唐山执行改革试点工作。在破除地方保主义、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方面继续深入探索,及时总结唐山法院打破行政区划设立执行分局。负责执行实施原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试点经验。(2016年底唐山试点动作取得新的阶段性成果,争取为全国执行体制改革提供可复制的经验。)

(三)强化执行案件统一管理

以全省法院智能化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强化对执行程序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严格规范执行行为,切实提高执行效率。

7.全面运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省法院一体化的执行案件办案平台。案件节点管理系统,强化节点管控,自动生成、公开相关流程信息,形成执行法院、上级法院、当事人对执行案件多为一体的监督功能,堵塞管理漏洞,有效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等失范执行、违法执行问题。(2016年底前在全省各级法院形成统一执行办案平台,201711日实现与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有效对接。)

8.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自动化管理模式。我省创新案件统计方式,结案标准中未包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对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按中止执行作阶段性结案管理并定期巡查,及时恢复执行。严格加强无财产管理,在一定年限内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跟进措施;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后,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在全省执行案件管理系统设置专门数据库中管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实现退出和恢复执行程序自动衔接。(20176月底前实现无财产案件流程管理自动化。)

9.推广网络司法评估和网络司法拍卖。对拟处置的被执行人财产,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流程管理,自动筛选评估机构,按照预设的程序进行价值评估,避免暗箱操作、价值高估、高值低估等侵害执行当事人权益现象,为后续拍卖工作奠定基础。广泛推动各地法院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被执行财产,从源头上杜绝串通压价、恶意竞买等有损公平公正的现象,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按2016年底前最高法院出台网络司法评估管理指导性意见和网络司法拍卖司法解释落实。)

10.开展执行案款专项清理活动。按照最高法院统一部署开展案款专项清理,集中解决执行案款管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通过清理活动建章立制,全面实现执行款物的信息化管理,确保对执行案款的流转与发放透明高效、全程留痕、全程公开。(专项清理活动20164月启动、10月结束。)

11.推动建立执行救助制度。结合执行案款清理工作,研究扩充救助资金来源。重点研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执行程序中垫付使用问题。(20168月底协商有关管理机构出台相关办法。)

(四)完善主动执行工作机制

在法院内部深挖潜力,理顺各种关系,完善相关工作衔接机制,努力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合力。

12.进一步全面深化主动执行工作。明确法院内部立案、审判、执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跟踪履行中如案件移送、跟踪履行立案、结案方式、财产调查、案卷归档等工作,建立起法院内部权责明晰的工作制度,推进跟踪履行工作与常规执行工作的融合,填补履行期届满到人权申请强制执行之间的执行缺位,从源头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有效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比例。调解案件效果体现在案结事了上,执行部门要积极与审判部门配合,多措并举,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避免假调解真逃债的问题。不管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发挥各个阶段的不同职能作用,依托诉讼风险告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用足用活保全等措施,加强主动执行、促使自动履行、强化强制执行,将有民事执行内容生效法律文书总体履执行率提高到85%以上。(2017年底前全部理顺。)

13.规范财产保全工作。在立案阶段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申请提示,支持、鼓励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做好保全申请与执行查控系统的有序衔接,提高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及时性、有效性,以保全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2017年初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要求全面规范。)

14.建立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机制。将被执行人中大量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转入破产程序,充分发挥破产法律制度消化执行积案、缓解执行难的功能,促进市场经济按照规律健康有序发展。(2016年底前处置一批并形成机制。)

15.完善异地执行协作机制。实现京津冀执行协作的“同城效应”,建立与全国兄弟法院协作协助执行工作新机制。(20167月举行京津冀协作年会,实现与周边及全国法院执行协作新常态。)

16.完善执行申诉信访机制。完善网上信访、远程视频接访及来信来访案件办理机制,减少涉执进京赴省信访总量;加大对重点信访案件甄别、督办力度,切实推动信访矛盾有效化解。(201612月底改革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机制。)

(五)建立长效常态工作机制

针对严重制约和影响执行质效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涉民生、反消极执行、反抗拒执行等整治行动,将专项治理要求转变为长期性、常态化工作机制。

17.建立反消极执行长效机制。利用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消极执行现象进行自动筛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警示、督促,经警示后在一定期限内仍消极不作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01612月底前通过案件系统一年的运行,开展反消极执行的专项检查,通报一批典型事例。)

18.建立涉民生案件执行长效机制。建立涉民生案件执行常态化、随时性、优化性机制,将功夫用在平时,逐步改变逢年过节要靠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活动突击解决问题的状况。(201610月开始形成涉民生案件常态化执行机制。)

19.建立反抗拒执行长效机制。依法加大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执行过程中及时收集、固定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的音视频证据,充分利用罚款、拘留强制措施,以及公诉、自诉两种渠道追究拒不执行判决

来源:执行局综合科
责任编辑: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