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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法院集中宣判三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件
  发布时间:2019-12-17 15:06:00 打印 字号: | |

2019年12月13日,青县法院集中宣判三起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件,涉案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一、英、李非法处置查封财产

2017年1月6日,被告人周某英、李某将青县天鹅堡一处房产抵押给周某桥借款31万元。周某桥在借款期间向周某英、李某多次催要未果,于2017年11月21日向青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11月24日青县人民法院对该楼房进行查封。2018年1月10日,在该房被查封的状态下,周某英、李某将该房以50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姜某,并收取姜某215000元购房款。

青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英、李某变卖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根据被告人周某英、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周某英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马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2018年8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前往青县陈咀乡张某的沧州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将张某厂内已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一台普通折弯机和一台红色折弯机强行拉走。

同月,被告人马某某前往青县陈咀乡牛某某的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将牛某某厂内已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一台普通折弯机和一台数控折弯机强行拉走。

青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与2019年8月20日因犯赌博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被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罚金十万元。

三、王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2016年春节后,被告人王某将青县人民法院查封的沧州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SP2050型数控冲床私自变卖,得款30万元。

青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本案被执行人在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私自变卖,并擅自将变卖所得款项予以处置,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不到执行,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责任编辑: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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