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干警上门找被执行人。
法官到田间回访当事人。
青县法院与金牛镇政府召开诉前调解工作会。
立案法官上门为年迈的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不断提升干警司法为民意识,把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有关防止案件“空转”与“衍生”指示要求,作为诉源治理、案源治理及访源治理的重要内容,从诉前调解、立案、审判和执行各环节发力,强化每一名干警的能动司法和终局理念,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司法的力量与温度。
紧盯诉前调解
今年5月23日,姚某与青县陈咀乡某村委会签订了70亩机动土地承包协议,承包费每年4.34万元,承包期5年,村委会承诺6月20日前交付土地。
而该村11户村民未听从村委会收地安排,收完小麦又耕种玉米,致使村委会未能按期向姚某交付承包土地。6月25日,姚某向青县法院递交起诉材料,要求村委会赔偿其损失十余万元。该院立案庭将该案交新兴人民法庭干警王俊卿和人民调解员陈杰、马文杰开展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团队法官李俊红与大家一起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对11户村民从情理法角度耐心细致做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11户村民收成归村委会所有,村委会给每户村民种子、化肥、劳务等相应补贴,从今年秋季开始土地交付姚某承包经营。至此,这起纠纷通过法院诉前调解得到实质性化解。
一直以来,青县法院高度重视诉源治理工作。2021年11月,在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下,推动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出台了《关于构建多元解纷工作体系的实施方案》,全院干警融入到11个乡镇、354个行政村的诉源治理平安建设大格局,建立起上下纵横互联网络解纷平台,主动担当起业务培训、法律咨询、参与和指导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青县法院联合县总工会、县妇联等十余个部门建立“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不断推动矛盾解纷职能向源头和前端延伸。选派调解经验丰富的5名老法官成立诉前调解团队,真正实现“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在乡镇相继建立5个多元解纷工作站,形成“点、线、面”结合的诉调网络。
为实质性化解纠纷,避免造成案件“空转”与“衍生”,青县法院专门对诉前调解协议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调解人员强化协议履行兑现意识,对能履行的当场履行,不能当场履行的,明确履行时间和违约惩罚措施。明确调解人员对调解协议实质兑现的工作职责,对履行不能的负责全程跟踪兑现,并把调解协议实质兑现纳入调解人员绩效考核。
今年1至8月,全院诉前调解案件4615件,当场履行占比43.27%,实际履行率达58.06%,为防止案件“空转”和“衍生”打下良好基础。
关注立案保全
2022年6月28日,沧州市某运动器械公司与成都市某科技公司签订运动器械采购合同,约定科技公司于合同签订后向器械公司支付总货款的30%,成都科技公司安装调试验收后再支付尾款26万余元。
2022年8月中旬,该批运动器械完成验收,沧州运动器械公司开具发票,但经多次催要,成都科技公司迟迟不给付尾款。
今年8月9日,沧州运动器械公司向青县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立案庭快速审核材料,执行局立即对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网上查控冻结。次日,被告主动联系立案庭要求调解。李俊红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在线视频调解方式达成调解协议,并督促被告及时履行给付义务。3日后,被告成都科技公司按照调解协议全部履行尾款26万余元。
2022年年初,青县法院就强化诉前财产保全促进调解履行专门出台实施意见,要求立案人员在诉前财产保全阶段仔细梳理并分析案情,引导当事人提供被告财产线索,需查控财产的,依法立即启动网上财产封控,需冻结资金账户的,依法立即网上冻结账户,不给被告留有转移财产的时机。该措施不仅为案件的审判执行奠定了基础,还为防止案件“空转”与“衍生”提供了有力保障。
今年1至8月,青县法院诉前保全案件1068件,诉前保全后经诉前调解自动履行的占比为56.12%,经裁判生效后主动履行的占比为31.06%。
为有效防止案件程序“空转”,青县法院立案庭在立案审核时,仔细甄别材料并分析案情,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并移交材料。他们要求立案人员精准核查被告姓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等信息,对不能准确甄别的,协调公安机关详查被告户籍信息,避免送达、传唤、执行中因信息不准确而产生的程序“空转”和案件“衍生”。该院要求,立案人员对管辖异议案件的立案坚持依法从严审核,对不符合管辖立案条件的,依法不予立案;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耐心向当事人释明管辖依据,并协助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快速立案,有效避免了案件审理中处理管辖权异议而导致案件的“空转”与“衍生”。
聚焦审判过程
“听王庭长这么一解释,我心里的疑团没有了,判我败诉我心服口服!”这是今年7月,青县法院审管办法官王兴林回访败诉当事人张某时的场景。
5月2日,张某和他所投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因为一起交通事故纠纷被王某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万余元,张某赔偿王某因交通事故支出的补课费3000元。
张某接到判决后,认为虽然撞伤王某自己负全责,也认同王某确实支出了补课费用,但认为该费用项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该判决其赔偿王某补课费,因此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并表示准备向二审法院上诉。
王兴林得知该情况后,及时来到张某家中,耐心细致地向其及围观群众讲解与该案相关的法律知识及法院判决的理由。王兴林解释道:“事故发生时,王某是高三学生,正处于学业关键期,因该次交通事故导致她无法到校正常学习,父母为她安排相关补习,符合客观事实。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补课费为间接损失,不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赔偿项目,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受害人的损失因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系合法且必要产生,应由侵权人张某赔偿……”
通过王兴林释法析理,最终张某消除了误解,围观群众也纷纷表示法院判决公正合理,并劝说张某尽快履行。张某表示服判息诉。
今年8月,该院利用一个月的时间,组织法官对1至7月的300余件上诉案件进行了跟踪回访,调查研究案件上诉原因,听取上诉人对一审案件的意见和建议,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能现场解答的当场予以释明,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针对上诉案件回访收集的情况,青县法院专门召开党组扩大会,明确要求,法官开庭时依法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倾诉权,尊重当事人的庭审权利,强化专业法官会议案件研判职能,切实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充分阐述裁判理念、释明法律依据,增强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做好判后的释疑。
该院还建立了审判与执行的互通机制,赋予审判法官对案件执行兑现的责任,审判法官在案件裁判前充分考虑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以及胜诉方的兑现。民事专业法官会议研判案件时要邀请执行法官参加,将裁判文书的可履行性及如何在判后推动当事人主动履行作为案件研判的重点之一。切实转变审判人员只管判决不管执行的观念,强化案件实质性化解意识。
着眼执行施策
青县法院在执行中深入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今年7月,成功执结一起养殖户拖欠货款案。
被告刘某是青县流河镇一养殖户,自2021年起多次向原告孟某购买玉米并向孟某出具了欠条,至今年被告共拖欠原告20余万元。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给付拖欠玉米款及利息。青县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孟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刘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7月初,孟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账户,导致刘某资金无法流转。刘某多次要求法院解除账户冻结,并表示其当前资金周转困难,养殖的鸡到8月就可产蛋,鸡蛋销售后就可分期还款。
执行干警赵世帅、陈宝通前往刘某处实地调查,考虑到如果对被执行人刘某的养殖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虽然能够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大部分欠款,但养殖场会倒闭,致使后续给付难度加大。执行干警与申请执行人孟某就执行方案及执行效果进行充分沟通,孟某对当前养殖业不景气的现状表示理解,同意刘某在鸡产蛋后分期偿还欠款。最终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约定刘某在8月鸡产蛋后,分期偿还孟某欠款,如未按期偿还,应承担双倍违约金,实现了“鸡生蛋、蛋生财、财还债”目的。此案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也保障了被执行人在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履行还款义务,实现了双方“共赢”。
青县法院副院长孙鹏表示,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关系到胜诉当事人能否及时实现权益,要教育引导干警在调立审环节牢固树立“如我在执”意识,强化兑现理念。执行干警关口前移,与调立审工作深度融合,把执行工作贯穿到调立审全链条,做到不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不罢手。
该院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坚持依法识别和集中打击;对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充分挤压被执行人生活空间,迫使其履行判决义务;对通过缓交或分期兑付可救活的企业,找到双方利益平衡点,以责令提供担保的方式促使达成和解协议,助力企业化解债务危机;对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支付能力的案件,则采取司法救助措施,保障胜诉当事人的生活、看病之需。
为有效杜绝个别当事人利用执行异议之诉拖延规避执行的行为,青县法院强化对执行异议的精准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从快裁定驳回,对恶意、虚假异议之诉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处罚,从而有效杜绝了案件程序“空转”和“衍生”。
青县法院要求执行干警审慎使用终本程序,把功夫下到查人找物、兑现真金白银上,认真审查“一夜赤贫”的败诉当事人资产转移线索,采取依法拘留、撤销、罚款等措施,实现打击一人警示一片的效果。对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智障、残疾人士或高龄老人的,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要求他们精准把控市场登记关口,严格核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和行为能力,依法打击利用工商登记恶意规避债务的不法行为。